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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经济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修订后的审计法内容分为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4条。主要规定包括: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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