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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法学卷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31年6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颁行的宪法性文件。共八章八十九条。规定训政时期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人员组织国民政府,法律的制定、行使和解释的权力都属于国民党中央。虽规定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但附有“依法律”限制或停止的条件。
出处:法学卷-->中国法律史-->法律 中国近现代史卷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国民党政府于1931年6月1日公布。共8章89条。规定训政时期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人员组织国民政府,法律的制定、行使和解释的权力都属于国民党中央。虽规定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但附有“依法律”限制或停止的条件,从而使剥夺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合法化。
出处:中国近现代史卷-->中国现代史-->文件、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