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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 法学卷 中华民国宪法
⑴ 北洋军阀曹锟贿赂国会议员选他为“大总统”后,于1923年10月10日公布由这些贿选议员所制定的宪法。共十三章一百四十一条。当时人称“贿选宪法”。
⑵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共两党关系破裂,由国民党控制的“国民大会”于1946年12月25日通过,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共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独揽军政大权,政府形式上保持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分立的五院制,但五院实际上是总统独裁的执行机构。为中国共产党、一切民主党派和全国人民所坚决反对。
出处:法学卷-->中国法律史-->法律 中国近现代史卷 中华民国宪法
⑴ 北洋军阀曹锟贿赂国会议员选其为“大总统”后,于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由这些贿选议员所制订的宪法。共13章141条。时称“贿选宪法”。
⑵ 抗战胜利后由国民党控制的“国民大会”于1946年12月25日通过,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生效。共14章175条。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有统率陆海空军、有发布紧急命令和处理重大变故等权;政府保持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分立的五院制,但实际上是总统独裁的执行机构。目的是为国民党继续发动反共、反人民的全面内战制造法律依据。为中国共产党、一切民主党派和全国人民所坚决反对。
出处:中国近现代史卷-->中国现代史-->文件、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