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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法学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997年7月1日起施行。除序言外,共9章160条及3个附件。包括:总则,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区域组织、公务人员),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土地契约,航运,民用航空),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对外事务,本法的解释和修改,附则,以及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出处:法学卷-->宪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