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交通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订。共16章。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使用权利、适航管理、航空人员组成及资格和培训、民用机场、空中航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和管理、通用航空、搜寻救援和事故调查、保险赔偿以及涉及外国民用航空器等都作出原则性规定。该法维护了中国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明确了中国民用航空活动在国务院下设的民航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扶持中国民航事业发展。支持民航科教事业、民用航空器制造业发展。促进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 出处:交通卷-->航空交通-->航空交通史-->公约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