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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法学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并施行。共1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出处:法学卷-->国际法-->国际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