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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法学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国中央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1954年宪法规定设立,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职权。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未设此项职务。1982年宪法恢复设立。宪法没有对此性质予以明确,但从宪法规定的地位、职权和其实际发挥的作用来看,都是中国的国家元首。主席和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国家主席行使下列职权: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其他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根据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独立行使的职权是: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出处:法学卷-->宪法学 政治学社会学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1954年宪法规定设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1975年、1978年的宪法不设此项职务。1982年宪法恢复设立。由全国人大选举。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出处:政治学社会学卷-->政 治 学-->政治制度-->中国政治制度-->当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