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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

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 中国近现代史卷 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
1958年8月17—30日在北戴河举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通过。强调目前形势下,建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的人民公社,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决议规定公社一般以一乡一社、两千户左右较为适宜,对以县为单位的联社要进行规划。要实行政社合一。人民公社目前还是以采用集体所有制为好,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决议还认为: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积极运用人民公社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决议通过后,全国掀起人民公社化高潮,74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为2.6万个人民公社,同时刮起了“一平二调三抽款”的“共产风”,造成资源大量浪费与破坏,农民劳动积极性严重受挫,“左”倾错误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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