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1996〕49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

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它信道(含卫星信道)进行国际联

网。

第三条

邮电部责成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以下简称电信总局)设置计算机信息网

络国际联网出入口局(以下简称国际出入口局)及其网络管理中心,并负责国

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的提供和管理。

第四条

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单位(以下简称为互联单

位),应向邮电部申请办理使用国际出入口信道手续。

互联单位在办理手续时,应提供有效批准文件及有关网络规模、应用范围、接

入单位、所需信道等相关资料。

互联单位在办理手续后,应将前款事项变更情况,每半年向邮电部申报一次。

第五条

邮电部对互联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电信总局在

三十日内提供所需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未经邮电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提供出入口信道。

第六条

电信总局应加强国际出入口局和出入口信道的管理,向互联单位提供优

质可靠的服务。

第七条

互联单位使用专用国际信道,按照现行国际出租电路标准收费;对教

育、科研部门内部使用的国际信道资费实行优惠。

第八条

国际出入口局对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信息安全检查和采取的相应措

施,应予以配合。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

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邮电部责令其停止提供信道,并建

议其主管部门给相关责任人及其负责人以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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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1996〕49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

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它信道(含卫星信道)进行国际联

网。

第三条

邮电部责成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以下简称电信总局)设置计算机信息网

络国际联网出入口局(以下简称国际出入口局)及其网络管理中心,并负责国

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的提供和管理。

第四条

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单位(以下简称为互联单

位),应向邮电部申请办理使用国际出入口信道手续。

互联单位在办理手续时,应提供有效批准文件及有关网络规模、应用范围、接

入单位、所需信道等相关资料。

互联单位在办理手续后,应将前款事项变更情况,每半年向邮电部申报一次。

第五条

邮电部对互联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电信总局在

三十日内提供所需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未经邮电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提供出入口信道。

第六条

电信总局应加强国际出入口局和出入口信道的管理,向互联单位提供优

质可靠的服务。

第七条

互联单位使用专用国际信道,按照现行国际出租电路标准收费;对教

育、科研部门内部使用的国际信道资费实行优惠。

第八条

国际出入口局对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信息安全检查和采取的相应措

施,应予以配合。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

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邮电部责令其停止提供信道,并建

议其主管部门给相关责任人及其负责人以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